近日,厦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芦某对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交警大队的认定结果及办案过程提出诸多质疑,直指其中存在不公与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8月17日,集美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中止告知书》,明确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事故认定时限自当日起中止计算,至10月16日结束。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10月21日交警大队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芦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在8月17日至10月21日这段时间内,交警并未收集到新的证据,如此突兀的认定结果转变,让芦某难以信服。
据芦某讲述,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主道设有明确的限速40公里/小时及禁止摩托车通行的交通标志牌。但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速度高达70.2km/h,超速幅度达75.5%。芦某驾驶小型客车变更车道时,车尾与摩托车驾驶员纵向距离约9米,随后因避让大货车,车辆在第三车道处于静止状态。而张某超车后碰撞路肩栏杆,且现场没有刹车痕迹。依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双方均存在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理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而非让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可纪姓交警在证据情况未发生变化、对方违规行为确凿的情况下,无视此前的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直接出具责任认定书,这一做法让芦某深感不解:交警执法究竟是该秉公而行,还是遵循“死者为大”的不合理逻辑?
(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违规行为,且摩托驾驶员张某未按要求佩戴头盔)
芦某还指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书证,需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明力。况且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当天去世,去世前未做笔录,在两车未直接碰撞的情况下,事故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按照相关规定,交警大队此时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非《事故认定书》。
更为关键的是,芦某指控办案交警存在一系列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10月,芦某申请复核后,办案交警纪某及其上级警官黄某科长胁迫其撤回复核申请。他们误导芦某称复核工作由交警大队经办,并以芦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相威胁。实际上,芦某在事故调查取证阶段一直积极配合,随叫随到,根本不存在无法取证或处于抢救状态的情况,交警大队此前违法中止事故认定的理由难以成立。
在资质与办案流程方面,芦某质疑办案交警纪某不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质。从办案时间来看,2022年7月5日事故发生,直到10月21日才出具认定书,远超法律规定的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的时限。此外,办案交警未按照规定向芦某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还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前,于2022年10月13日违法组织调解,整个调解过程由司法掮客主导,严重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道路交通事故中止告知书》中止期限内,纪某违规组织私下调解,疑似伙同张某家属诱导芦某签订谅解书并支付谅解金)
芦某进一步透露,办案交警纪某存在索贿行为。2023年6月,纪某多次打电话向芦某提出借钱30万元。结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种种异常,芦某怀疑纪某不仅向自己索贿,还有可能向张某家属索贿。纪某违法中止事故认定、违法组织调解,或许就是为索贿创造条件,在达到目的后才认定芦某为主责。芦某不禁质疑,责任认定究竟是为了公平公正地还原事实,还是沦为了个别执法人员的牟利工具?纪某以“网开一面否则就定责为肇事逃逸”为由索贿,那么在张某家属那边,是否也用“若定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来诱导家属配合并从中获利?交警内部其他负责人对纪某的行为若知情却纵容包庇,背后是否存在相关领导伙同受害者家属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况?
(责任认定书中仅提到张某超速及违反交通标识,对于未按要求佩戴头盔的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视而不见,是否背离事实且极力掩盖厦门地方交警未曾监督过往摩托车头盔佩戴情况的失职行为?)
据悉,本次事故中,死者张某的家属已从中获赔144万元,芦某谅解金刚给付到位,办案交警纪某便及时出具了责任认定书,紧接着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了赔偿金,除了逻辑上的不合理,纪某如此着急的盖棺定论,加上保险公司只认责任认定书罔顾事实的行为,更显得办案交警纪某与保险公司连带死者张某家属仿佛针对芦某做了一场“局”;而芦某也因责任认定书的“及时下达”被刑事判决关押8个月之久,令人在此不禁质疑: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完全没有发生任何碰撞芦某便被划定为主责,假如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定罪?亦或是说交通事故发生碰撞与否、事实证据充足与否、与交警责任认定毫无关联?那么责任判决书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是法?还是办案交警纪某?还是赔偿金的给付时效?倘若赔偿完全由芦某方承担是系人道主义,那么现有证据既然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又何故匆忙调解后下达责任认定书并判决关押芦某呢?是办案交警纪某心虚担心索贿受贿行为暴露?还是以职权胁迫警告芦某不允许追究此事?
(中止告知书已于2022年10月16日结束告知,是什么理由令其在2022年10月21日又出具责任判决书?新的证据在哪里?为何当事人完全不知情?为何保险公司无视真实情况便支付了理赔金?)
公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是对受害者的告慰,也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深入调查此事,彻查每一个疑点,给芦某一个公正的交代,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执法公正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让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让公众的信任得以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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