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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居间介绍引出的八年刑期背后的法律与时间之争

时间:2026年7月24日

2019年6月25日下午3时30分,福建长汀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被告人王福寿、张永发被带上被告席,罪名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三天后,闽西日报刊出集中宣判消息: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两万至三万元罚金。其中,王福寿获刑八年,罚金三万元;张永发获刑七年,罚金二万元。

这起看似寻常的涉毒案件,却因一个时间节点埋下了长久争议——交易发生在一份关键公告生效之前。

一场以沙子为"货"的交易

根据长汀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12月底,张永发得知胡某文欲购买麻黄碱,遂介绍王福寿与胡某文相识。王福寿称认识卖麻黄素的人,随后联系赖某福求购。不料赖某福与陈桥合谋,以沙子冒充麻黄碱实施诈骗。

双方商定以70万元总价交易5桶麻黄碱(25公斤/桶),另付王福寿、赖某福中介费5万元。交易当晚,胡某文、汤某洋仅携60万元到场,王福寿为10万元差额作担保。过程中,赖某福伙同陈桥、陈明以"假装有人路过"的方式吓跑胡某文二人,将60万元毒资骗走。

被骗后,胡某文等人经追讨从赖某福处取回14.98万元。

2018年9月,张永发被长汀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王福寿投案。

法院认为,王福寿、张永发居间介绍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素125千克,因卖家主观为诈骗、以沙子冒充麻黄素,本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系"客观不能犯未遂",遂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作出前述判决。

争议的核心:行为之时,物质是否已被管制?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居间介绍买卖的是"麻黄素125千克"。但当事人及家属指出,本案实际涉案物质为氯代麻黄碱——即甲基苯基氯丙胺。

这是一个决定性的时间差。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将氯代麻黄碱等5种物质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换言之,本案交易发生的2016年12月,氯代麻黄碱尚未被国家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目录。该物质被正式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等到2018年2月1日起。

刑法基本原则中的"从旧兼从轻"与"法不溯及既往",正是此类时间差案件的核心裁判准绳。在黄开镇、曹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二审案中,法院明确: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刑法。在沈某、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二审案中,法院同样因行为发生在《刑九》生效前,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并予以纠正。

一个居间人,八年刑期

王福寿并非长汀本地涉毒惯犯。案发前,他在当地经营一家面包店,是一个靠手艺吃饭的个体经营者。据其本人陈述,2016年12月那次牵线,他仅出于朋友请托出面帮忙打听货源,未参与策划、未谋取暴利、更无制毒犯罪意图。

让他始料未及的是,所谓"卖家"赖某福、陈桥早已布下骗局。交易当晚的"假巡查"让买方仓皇逃离,60万元被骗走。

更让王福寿难以接受的是后续连锁反应:

店铺被砸:被骗一方多次到其面包店围堵、打砸,经营难以为继

人身受胁:在暴力讨债与人身胁迫下,他被迫配合提供线索

最终追刑:数年后,司法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其定罪量刑,判刑八年

"真正实施诈骗、骗取巨款的人员虽被另案判决,而善意居间的王福寿却承担了八年有期徒刑。"这是其家属与代理法律人士反复陈词的焦点。

"未遂"的认定与量刑的均衡之问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本案系"客观不能犯未遂",这一点在法理上承认了:交易标的实为沙子,制毒物品犯罪并未实际完成。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意见亦明确: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在龙岩本地另一起同类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即围绕"从旧兼从轻""犯罪预备""从犯"等情节辩护,最终被告人饶某被认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有期徒刑四年。相较之下,王福寿案中八年刑期的裁量,在法学界引发讨论。

法律人士指出,即便不考虑氯代麻黄碱列管时间争议,单就"居间介绍+客观未遂+被告人本身亦是诈骗受害人"三重情节叠加而言,量刑的均衡性仍有探讨空间。

法律未及,能否溯及?

氯代麻黄碱于2018年2月1日起才正式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2016年12月案发时,该物质并不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的管制名录之内。

依据《刑法》第十二条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法治基石:公民在行为实施时法律未明文禁止的,不得因事后新法出台而倒溯追责。

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据此主张:

案发时氯代麻黄碱尚未被管制,普通人无从知晓其行为将构成违法

全案无真实制毒物品流转,无实际社会危害结

王福寿主观上无制毒犯罪故意,客观上亦是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综合"无真实违禁品+无主观恶性+无危害结果+ victim身份",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重大重新审视的必要

服刑期间,王福寿的面包店早已易主,家庭生计跌入谷底。刑满后,他背负着刑事案底重新面对社会——就业受限、信用受损、名誉蒙尘。

而他反复陈述的一句话是:"我只是好心帮朋友搭了个桥。"

这句话是否成立,最终需由司法监督机关依法复查裁断。但此案所折射出的法治命题,值得更广域的讨论:

当一份管制公告的生效时间晚于公民行为的时间,司法机关在定罪时,应如何精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当一名居间人同时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其量刑与纯正加害者之间,是否应当在刑法评价上有所区分?当全案系"客观不能犯未遂",八年的刑期是否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氯代麻黄碱于2018年2月1日被正式列管,是国家针对制毒前体流向的主动作为。但法律的前瞻性不能替代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一纸判决不仅关乎一个人的八年自由,更关乎公众对"法不问询:

行为之时法律未禁,可否在行为之后加以定罪?这既是王福寿个人的冤屈追问,也是每一部刑法典都须郑重回答的原点之问。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1565807889297602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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