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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南乡村 673 亩山地权属之争:四组的困惑与司法的天平

时间:2025/10/18 17:07:44 点击:

一、风电项目唤醒数十年土地权属争议

2012 年,国家风力发电项目筹备团队走进河南省社旗县下洼镇井楼村,对霸王山、玉石山区域开展实地勘测。这一动作,让当地卧龙岗六组、冯庄七组、冯庄八组、杨岗九组(以下简称 “四组”)与程庄五组之间,一场持续数十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彻底浮出水面。

争议土地面积为 673.76 亩,四至范围清晰:东至霸王山顶,西至塔坝,南至流石盘沟,北至霸王山分水岭山口村界。回溯历史,这片土地的权属历经多次变迁:土地改革时期,它是冯庄李姓地主的畜牧场,后被分给程庄村民;集体化时代,原井楼大队将其划定为大队公共畜牧场;1968 年,因筹建林场和安置下乡知青,程庄被拆散,耕地、荒山被收回大队,林场随之建立;1982 年,林场因经营不善解散,程庄村民陆续搬回原住地,大队默认霸王山、玉石山上的树木及山地归程庄五组管理使用,这一状态持续多年。

平静被风电项目打破。“听说占山地要给补偿,我们才发现程庄五组把这片地当成了自己的。” 卧龙岗六组组长说。四组村民表示,他们世代在山地边缘放牧、拾柴,从未认可程庄五组对这片土地的所有权。而程庄五组则持有两份关键合同:1986 年,井楼村委代表程庄五组与李某某、冯某某签订《承包荒山合同书》,承包霸王山、玉石山部分山地(期限 50 年,用于植树);2007 年 12 月 1 日,程庄五组与朱某某签订《玉石山下边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20 年)。

2013 年 3 月 27 日,社旗县广播电视局与程庄五组签订《占地协议》,计划在霸王山前建电视差转台(租赁期限 20 年)。补偿款发放部分后,因四组提出权属争议而停止,矛盾彻底激化。

二、行政与司法程序中的多方博弈

2013 年 12 月 11 日,程庄五组向社旗县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请求明确霸王山、玉石山区域的所有权。社旗县政府立案后,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开展调查。

2014 年 9 月 18 日,社旗县政府作出《社政土决〔2014〕1 号处理决定》,将 673.76 亩争议土地确权给程庄五组。四组不服该决定,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阳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社旗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四组仍不服,于 2015 年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5) 南行初字第 00007 号)。庭审中,四组提交多份证人证言,称 “争议土地是无主荒山,长期由四组村民拾材、放牧,‘四固定’后归四组管理”,还指出 “社旗县政府在处理过程中未听证、未提前出示证据,程序存在瑕疵”。

社旗县政府提交井楼村委证明、多份承包合同、勘测图等证据,辩称 “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程庄五组作为第三人,也主张应维持社旗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最终,南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四组 “撤销处理决定 + 确认土地归其所有” 的诉讼请求。

四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中,四组提出关键疑问:程庄五组组长程某某出生于 1952 年,“四固定” 划分荒山等相关事宜发生在 1962 年前后,当时程某某仅 10 岁左右,他如何清楚了解当时的土地划分情况?为何相关部门只听取村干部说法,却不深入调查乡干部、县干部当年进村情况及土地划分真实依据?同时,四组强调,四组整体土地规模加起来,都没有程庄五组一个组的土地多,这样的土地分配由谁决定?

2015 年 7 月 13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四组的困惑:土地多寡与判决天平的追问

终审判决生效后,程庄五组正式对争议土地行使管理权利,但四组的困惑始终萦绕不散。

“我们四个组(卧龙岗六组、冯庄七组、冯庄八组、杨岗九组),没有一个组的土地有程庄五组多,程庄五组光集体土地就有 1000 多亩。” 冯庄八组组长无奈地说,“当年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官司时,我们的律师当庭追问‘争议土地到底是谁分给程庄五组的?我们四个组的土地加起来都没他们多,凭什么判决把土地权属给他们?’但最终官司还是维持了原判。我们一直觉得这事本该是我们占理的,现在却是这个结果,心里实在想不通,难免对处理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觉得整个过程未能充分回应我们的核心疑问。”

四组村民的疑问集中在几点:其一,程庄五组土地规模远大于四组任何一个组,这样的土地分配最初由谁决定?其二,程庄五组组长程某某在土地关键划分时期年龄尚小,对当时情况认知有限,为何相关部门没有更深入调查乡干部、县干部等知情者,仅依据村干部表述?其三,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依据是 “程庄五组管理使用记录连贯,四组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明”,但四组认为自己长期在山地边缘有使用行为,为何这些不能成为有效证据?

从法律程序和裁判规则看,法院判决有其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审理规则,书面证据(如承包合同、村委证明等)和长期实际管理事实,是裁判土地权属的核心依据。该案中,社旗县政府提交的承包合同、勘测图等,相比四组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效力更具优势;且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大部分确实由程庄五组实际管控,四组的使用仅涉及边沿小部分。

然而,法律层面的 “法理正当”,并未完全消除四组村民在 “情理” 上的困惑。如今,霸王山、玉石山区域的风电项目相关工作仍在推进,程庄五组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也在开展,而四组村民依旧在为心中的疑问寻求答案。

对于四组来说,法律救济途径并未完全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若能提供 “新的土地分配文件”“行政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 等新材料,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找到关键证据前,这场持续多年的土地权属纷争,只能以 “维持原判” 的终审结果暂告一段落,而四组村民关于土地多寡与判决天平的追问,也成为豫南乡村土地争议中 “法理” 与 “情理” 博弈的一个缩影。

来源:http://link.1bao.com/index/wordtohtml/showup/id/224137.html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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